尊敬的病友 :您好! 一、您住院时,请按下列要求办理住院手续: 1 、凭门诊医生开具的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 2 、参保患者住院时请将社会保障卡( IC 卡)交住院处,出院结帐后退还。 3 、非医保患者住院需交押金 3000 元,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4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患者请交住院起付金 800 元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患者交 400 元。
二、探视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三点至晚九点三十分,法定节假日(含周六、日)上午十点至十二点,下午三点至晚上九点三十分。
三、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医嘱留陪一人。如果您需要请陪护员,请与陪护中心联系,内部电话7425。
四、探视者在探视服务处领取探视单方可进入病区,每次不超过2人。
四、已办理商业保险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前,请主动告知院方。
五、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详细阅读《告知书》。
告 知 书
病员朋友 : 您好!
如果您是参保人员 , 请务必阅读本告知书 , 以便您了解有关规定最大 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 我院系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入住我院的参保病人将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及相关文件,以确保您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赋予您的各项权利。
二、 您在接受诊疗服务时,依法享有知情权。
1 、按规定入住我院的参保病人,其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俗称门槛线)为一年内第一次住院 800 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为 400 元。
2 、如果您的各项医疗服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大目录)及支付标准范围之内,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参保病人医疗费自付比例为 16% ,退休职工为 12.8%
3 、如果您在诊疗中使用了“三大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支付部份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先付诊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的 10% ,余额部份再按规定自付 16% ;如需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使用上述药品或诊疗项目医生应征得您或您的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4 、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和部份支付的诊疗项目,以及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 如暖气费、空调费 ) 的情况,您可向病区医护人员咨询或直接向我院医保办咨询,以便您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您的医疗服务项目。
5 、根据公司规定,凡武钢参保职工并在本公司医疗机构就医者,均可享受公司设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愿您在住院期间有一个好心情,真诚地祝愿您早日康复! |